汇总|全年销量预计120万辆 2018年新能源产业重大政策汇总

2019年01月03日 14:18 作者: 浏览:2832次

根据中汽协数据,2018年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7.3万辆和16.9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36.9%和37.6%;1-11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05.4万辆和103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63.6%和68%。2018年全年销量预计120万辆。目前传统汽车产销出现增速下滑甚至负增长,在此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前11个月销量已超过年初预期的100万辆,依然保持高增长趋势。

近三年新能源汽车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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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开源证券研究所)

近三年新能源汽车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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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开源证券研究所)

另一方面,据乘联会数据,11月份新能源狭义乘用车销量12.9万辆,同比增长57.8%,环比增长10.7%;1至11月累计销量84.5万辆,同比增长89.3%。前11个月乘用车销量占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82%,与往年相比,乘用车的销量占比进一步提升。

新能源乘用车历年销量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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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乘联会、开源证券研究所)

随着政策的支持,近几年来各路资本大量流入新能源汽车行业。传统车企和新势力车企均不断进军新能源汽车领域,但与此同时,行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行业产能过剩严重。据开源证券数据显示,我国有250多家企业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但2017年产量超过1万辆的只有18家,70多家产量为零,行业集中度低,小、散、乱问题不容忽视。

为此,国家相继出台各项政策,例如12月发改委正式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1月10日施行,旨在防范盲目新建企业和扩大产能,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的了解今年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历程,临近年末,SMM对今年以来所有的新能源产业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时间:2月8日

工信部:《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形成《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文件指出,要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凡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目录的车型,进入《目录》后12个月内若无产量,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时间:2月13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新政策从2月12日起实施,2月12日-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此前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此外,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日期:3月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 务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3月2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到2020年,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探索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建设若干再生利用示范生产线,建设一批退役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高值利用的先进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标杆企业,研发推广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关键技术,发布一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提出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指出,充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密切合作,以满足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建立稳定的商业运营模式,推动形成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规模化市场。鼓励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优化产品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设计;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余能检测、残值评估、快速分选和重组利用、安全管理等梯次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在余能检测、残值评估等阶段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另外,实施方案明确了试点范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部区域等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以试点地区为中心,向周边区域辐射。支持中国铁塔公司等企业结合各地区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开展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示范工程建设。

日期:3月9日

国家能源局:印发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 九 大精神,做好2018年能源工作,推进十三五能源规划顺利实施,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统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优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布局,建设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2018年将积极推进充电桩建设,年内计划建成充电桩60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0万个,私人充电桩50万个。

兴业证券对此点评:综合2018年《意见》的核心观点及与2017年版本《意见》的对比情况,我们判断以光伏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已经成为行业主导力量,将是新时代能源增量的主要贡献方。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化交易将成为能源行业市场化的助推器,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新能源将集中受益,看好以风光为代表的新能源,长期看好电力体制改革与储能发展,我们将此概括为:新时代,新能源。

日期:4月2日

工信部、财政部、国税总局三部委公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公告指出:(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日期:4月19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各级牵头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对于2015年度、2016年销售上牌但未获补贴的车辆按照对应年度补贴标准执行。

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止2017年12月31日)即可获得补贴。

日期:4月26日

中汽协和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联合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申报工作

4月26日起正式启动第一批白名单的申报受理工作,白名单受理为不定期制,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同日也发布了《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氢燃料电池行业白名单暂行管理办法》,在企业、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将对企业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对白名单内的企业进行复评,白名单企业如有违规将被撤销其白名单资格。

日期:5月17日

工信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规范和指导各相关方履行溯源管理责任,工信部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显示,按照要求,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日期:6月15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 务 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 务 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经城市申报、各省初选推荐和专家评审,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 务 部研究同意,确定天津、石家庄、邯郸、衡水、鄂尔多斯、苏州、厦门、青岛、许昌、安阳、襄阳、十堰、长沙、广州、深圳、成都、泸州、铜仁、兰州、银川、太原、大同等22个城市为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

日期:6月19日

工信部:《关于做好平行进口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工作,各平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及时报送其所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

日期:7月5日

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文件指出,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 九 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为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5%以上;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提前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的省份,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全面实现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应在十三五目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时间:9月5日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

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有浙江省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市豪鹏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省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9月6日

工信部:《享受车船税见面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9月6日消息,按照《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相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开展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组织申报、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根据这份车型目录,其中包括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产品。

时间:9月6日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底9批)》

9月6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9批)》,共包括108户企业的288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1户企业26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7户企业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8户企业10个型号。

较之今年第8批目录,第9批目录车型中,新能源客车数量反超新能源专用车,共计127款占总目录比重的44%,而新能源专用车数量为110款,占比38%。新能源乘用车数量依旧最少(共51款),不过18%的数量占比较上一批次已有所上升。在本次公告的51款新能源乘用车中,江苏九龙共4款车型入围,力帆、威马、上汽、金龙客车、领途汽车、江南汽车、红星汽车、沃尔沃入榜车型均为3款,一汽和海马分别有2款车,剩余19家企业仅有1款车型进入。

时间:10月9日

国务院:《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8年10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在新的结构调整计划中,国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重点区域达到80%。

其中特别提到的,加大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重点区域达到80%。各地将公共充电桩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加大用地、资金等支持力度,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流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结合城市配送需求,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机制,降低使用成本。在重点物流园区、铁路物流中心、机场、港口等推广使用电动化、清洁化作业车辆。

时间:11月5日

工信部:第31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共计494户,新产品共计1370个。

经企业准入条件考核,本批公告共批准新设立专用汽车生产企业20户。经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最终审核,共有459户生产企业(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8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73户、低速汽车生产企业1户)的1262个产品(其中:汽车产品1080个、摩托车产品179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据同一型号判定原则归纳后,通过技术审查的产品共计1001个(其中:汽车产品867个、摩托车产品131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

同时,本批公告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11批)》,共包括77户企业的161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66户企业132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3户企业22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6户企业7个型号。

时间:11月7日

工信部:《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特别公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第1批)》予以公告。对于被特别公示的企业,暂停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申报。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企业,需通过39号令《准入审查要求》的考核。

其中,共计27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由于12个月及以上未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被工信部特别公示,名单覆盖乘用车及商用车企业,其中,有华晨汽车、长安标致雪铁龙等耳熟能详的整车厂,也有万向电咖等极受关注的造车新势力。

时间:11月23日

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6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2015年、2016年销售上牌、此前未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车辆,分别按照对应年度政策上报。申请补贴的运营车辆原则上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运行数据。

此外,除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用车外,其他类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其中,对2015年度关联方及经销商处闲置、终端用户处闲置的车辆,将对车辆交付终端用户及运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经驻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一并上报。

补贴申报后,再经省级新能源推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至工信部和财政部。工信部将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弄虚作假问题将严厉处罚。

时间:11月30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力争用3年时间大幅提升充电技术水平,提供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快速升级充电运营服务品质,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作为行动计划目标。

行动计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中国充电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促进充电设施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创新,提质增效。通过开展自愿性产品检测认证、行业白名单制定等工作,配合政府部门严格产品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督,引导充电技术进步,提升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推动国家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与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的信息互联互通。

时间:12月24日

财政部:《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据财政部12月24日消息,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为积极扩大进口,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将对700余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新增对杂粕和部分药品生产原料实施零关税,适当降低棉花滑准税和部分毛皮进口暂定税率,取消有关锰渣等4种固体废物的进口暂定税率,取消氯 化亚砜、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单体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继续对国内发展亟需的航空发动机、汽车生产线焊接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天然饲草、天然铀等资源性产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适应出口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促进能源资源产业的结构调整、提质增效,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化肥、磷灰石、铁矿砂、矿渣、煤焦 油、木浆等94项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来源:一览众车